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法院、公安、银保监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及时有效做好保险理赔;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标准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的调研,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赔偿标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实际,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协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保险机构,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积极建立道交纠纷联合调处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道交纠纷化解“一站式”服务,更好地便利群众诉讼,提升道交纠纷化解效率。
附:1.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附全文如下: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陈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