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新田人,现年近四十岁,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2015年7月6日21时许,喜爱喝酒的蒋某在晚饭前喝了数杯红薯火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嘉公路洪元鞋厂路段时,超越前方行驶的一台摩托车后,与相向而来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相撞后蒋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车厢脱落,砸到后方行驶两轮摩车,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蒋某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6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蒋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为:336.47mg/100ml。
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经新田公安交警侦察终结,检察机关认真审查,10月10日已依法将蒋某提起公诉。蒋某将面临追究刑责、赔偿损失、吊销驾照等法律惩处,此时的蒋某后悔已晚了。
民警提醒: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醉驾是犯罪,害人又害己。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谢新华
编辑:实习编辑 舒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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