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严禁报废、非法改(拼)装货车上路行驶,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强会、违反交通信号、违反规定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和查验项目要求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距强制报废期限不满两年的货车,一律不受理外省转入业务,在省内不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等业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货车登记的,收缴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货车已自行报废,但所有人无法提供机动车报废证明的,车籍地公安交警部门凭货车所有人出具的自行解体说明和“承诺书”,对机动车以“灭失”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驾驶报废货车或非法拼装货车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属于非法改装的货车,责令机动车车主当场或十个工作日内在交警部门监督下将机动车恢复原状,依法对驾驶人处罚。
对货车严重超载的,扣留车辆,责令驾驶人自行卸载后,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货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驾驶货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货运企业车辆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超载或违反规定载客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货运企业强迫货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货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辆号牌的,一次记12分。对持有大型货车驾驶证一次记满12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注销其大型货车准驾资格,机动车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业务。
对货车累积交通违法未处理达到二十次(含)以上、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滞留车辆,责令处理完交通违法后放行。
对被依法扣留货车的,货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十五日内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一律按有关规定拍卖,上缴国库。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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