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凌晨,马某驾驶轿车从株洲城区经株洲县往醴陵市方向行驶。凌晨2时许,在途经株洲县五中路段时,在刮撞一名行人后他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选择了驾车逃逸。随后,因为逃逸后的十分慌张,加之高速行驶,2时10分许,在途经S211线株洲县南阳桥乡三望冲村路段时,又将道路上一名清洗路面的作业工人许某撞倒(重伤)。这一次,马某同样没有停车,反而再次驾车逃逸。
得知株洲县交警部门已经获得了破案线索,即将追查上门后,马某无地自容,欲跳河自杀,后在朋友规劝下,于12月19日投案自首。
因考虑马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治疗费,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市交警支队依法对马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株洲站=株洲新闻网
作者:陈运阳 青琪
编辑:盛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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