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
2021年9月13日,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美林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时,张超(化名)驾驶小轿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大路,刘勇因紧急刹车躲避突然出现的小轿车而摔倒受伤。当天,刘勇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事故造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半年内刘勇2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销约12.3万元。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因避让前方出现的小轿车紧急刹车并左转而摔倒受伤,两车在该事故中并未相撞,但最终法院为何判定轿车车主在该“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60%赔偿责任。(12月10日 澎湃新闻)
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的这一判例,在网上引发热议。
轿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不需要担责,担多大的责,并不决定于两车是否相撞。从法律上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本案中,张超所驾驶的轿车确实没有与刘勇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直接碰撞,但这不是轿车司机张超免责的原因。张超开车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在事故中摔倒受伤的刘勇骑车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
据此,法院判定张超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可以说合理合情合法。
“无接触交通事故”担责6成是一堂交通普法课,它告诉人们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判定担责的驾驶员都有着这样那样的过错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过错包括违章停车、擅自使用限高梁、不让道等违章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一旦这些违法行为成为事故的原因之一,无论车辆是否有接触,驾驶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骑车还是开车,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这样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来源: 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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