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乘客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游客租车旅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和车辆损害……部分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往往成为纠纷点,也成为案件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二)》及相关6个典型案例,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解释,同时依法确认各类有益有效的解纷途径和资源,丰富定分止争的“工具箱”,依法守住司法公正和民生福祉底线。
“开门杀”受害人找谁赔偿
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结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董某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董某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2022年实施的国家标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该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乘客运输服务,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的共性服务。
租车遇事故责任谁来担
每逢节假日,不少游客选择在目的地租车旅行。如果驾驶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应该承担责任?
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
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简单来说,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交通报
编辑:陈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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