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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修改!快看有哪些变化

来源:交通运输部 编辑:曾拥璇 2021-09-27 16: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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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了两处修改。

一、修订内容

1、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原《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2、第五十条增加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限制,并将“根据”改为“利用”

原《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二、相关解读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日前,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给予处罚,以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

来源:交通运输部

编辑:曾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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