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25日公司安排劳务派遣员工乘火车出差,聘请临时讲师全程带队,4月3日乘火车返回,取得的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第一条第(一)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第一条第(三)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您公司取得的3月25日的火车票不在政策有效期内,不能计算抵扣;4月3日属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火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讲师的火车票不可以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曾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