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当时速度不快,不然很可能会翻(到路边)。”回忆起车上发生的一幕,湘潭123路公交车驾驶员李师傅仍有些后怕。
昨日,一名六七十岁的老人在乘车中因目的地在两站之间,遂向驾驶员提出停车的要求。遭到拒绝后,老人情绪激动,一度拍打了操作台,最后,要求得不到满足的老人竟使出这么一招:上前猛拉方向盘。
本报湘潭讯 11月4日上午,网传在湘潭发生一起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后抢夺方向盘的事件。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湘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调度室,一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此事件确实发生在该公司123路公交车上。
监控画面显示,昨日,123路公交车停站后起步前往下一站,没多久,一名老人来到车前部要求下车。
工作人员介绍,此车从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的义乌小商品城开往湘潭县宏信创业园,途中曾停在桃园站,当时,老人并未下车。过了没多久,老人前往驾驶员处,提出在中间下车的要求。“可能他要去的地方就在桃园站和下马咀站之间。”由于该路段并未设置站牌,中途停车不符合要求,驾驶员表示拒绝。
监控画面中,老人看上去较激动,与驾驶员争论期间,曾一度拍打了操作台,驾驶员李师傅指了指被拍打的部位后,说了几句,仍未停车。随后,老人突然上前猛拉了一把方向盘。车身一度猛向右倾斜了一把,车内的全体人员趔趄。幸而,李师傅立马抬手阻拦,紧急制动将车停住,未造成交通事故。“幸好当时速度不快,不然很可能会翻(到路边)。”
李师傅告诉记者,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期间老人已将控制车灯、风扇等部位的操作台捶坏,目前公交公司正在处理此事。
李师傅回忆,当时车上有将近40人,其中大部分是学生,如果车辆真的失去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老人拉扯方向盘的行为遭到车上人员的情绪反弹,此前,一直在帮忙解释“没到站不能停”的乘客们纷纷指责老人,称其“不讲道理”。
李师傅介绍,公司平日在培训告诫驾驶员,如果遇到乘客阻挠行车,驾驶员应该第一时间保障行车安全,“要马上减速停车,靠边停稳后再去处理后面的事情”。他在停车后第一时间报了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将老人带走。
对于老人的后续处理,曾传有“警方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的说法。记者联系上湘潭县公安相关负责人,对方解释称,老人在被阻拦过程中嘴角受伤,故先让其自行处理伤口。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记者骆一歌
延伸
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同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汲传明、吴玉香、李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对汲传明、李文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吴玉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拉拽公交司机酿车祸被判两年
多次对司机言语谩骂并拉扯其衣服,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本报长沙讯今年4月13日,在长沙县一路口,一辆102路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的电线杆。同日,一名等候在原地的男性乘客刘某林被警方传唤到案,由于停车问题,他多次拉拽司机衣服,最终导致多名乘客受伤。近日,经过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42岁的刘某林家住长沙县,4月13日13时30分许,刘某林在他居住的某小区门口的公交站等车,没多久,龚某驾驶着长沙县畅通巴士有限公司的102路公交车进入站台,刘某林上了车。
14时许,当该102路公交车行驶至长沙县一个路口时,刘某林和公交车司机龚某因靠站停车发生了争吵。
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过程中,刘某林多次对龚某言语谩骂并拉扯其衣服。当公交车再次起步后,刘某林站立在龚某的右侧,再次对龚某进行谩骂,甚至多次猛拉龚某衣服。在刘某林的拉拽下,龚某的身体发生右倾,连同车辆方向盘往右转动,最终导致公交车撞向道路右侧电线杆,造成了公交车内乘客杨某等人员受伤,公交车、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电线杆等共计价值70323.09元财物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4月13日,刘某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近日,经过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无视公交车乘客及道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拉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衣服,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刘某林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周凌如
链接
湖南多名乘客拉扯公交司机获刑
本报长沙讯手拍方向盘、拉扯驾驶员……近年来,湖南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事情,多名乘客因琐事一时冲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2016年7月20日,时年31岁的颜某与其母亲带着一个四岁的儿子和一个一岁的女儿,在邵阳市第五中学路段欲乘坐1路公交车。颜某上车后,要求司机李某将公交车后门打开,让其母亲及子女从后门上车,李某以该要求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不予开车后门,颜某遂要求李某退还已投的一元钱车费,并阻止车辆启动,二人僵持数分钟后,公安交警上前调解无果,便指示李某前行靠边。李某驾驶公交车起步前行至车流量较大的公共道路中央时,颜某用手拍该公交车仪表盘、方向盘、拉雨刷器、抢变速杆、脚踩加速踏板及行车制动踏板。当颜某第二次踩行车制动踏板时使该公交车紧急刹车,致同车多名乘客摔倒。经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判决,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9日18时许,卢某乘坐公交车从零陵区到冷水滩区,车辆行驶至湘江东路自来水公司路段时,卢某与公交车司机陈某因车辆停靠点事情发生争执。随后,卢某来到车辆驾驶室,用拳头打了陈某太阳穴一拳,导致陈某驾驶正在行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中央的隔离带,车上乘客王某从椅子上摔下。经鉴定,王某因车祸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并股骨头置换后,构成轻伤一级。
经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判决,卢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记者周凌如
说法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规定,也就是意味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刑为死刑。记者梳理发现,在事故发生后,颜某和卢某与上文的刘某林一样,他们均实施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
颜某见多名乘客摔倒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后随之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案发后,向五名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出具了不予追究被告人颜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卢某与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达成协议,由卢某赔偿公交公司48000元,取得了公交公司的谅解。同日,卢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宋家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报记者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骆一歌
编辑:陈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