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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脱保了 发生事故谁赔偿?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曾雨田 编辑:陈珏 2018-09-17 0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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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周报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吴贵平 周智勇

  因急着去办事,长沙市民刘某便租了一台电动汽车赶往河西。不成想半路上发生了追尾事故,更让刘某意外的是,租用的共享汽车居然在使用当天脱保了。

  刘某找到租赁公司理论,对方推诿责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

  租用共享汽车发生追尾事故

  2017年11月10日,刘某在雨花区民政学院附近租用湘A3**6S的奇瑞电动汽车。下午6时28分,刘某驾驶汽车在湘江中路保利国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周某的湘A1**8V小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周某车中怀孕8个月的何某受伤。送诊后,医院建议留院观察。

  经交警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会通知保险公司来现场处理,让刘某先行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后,拍下事故照片,与伤者家属沟通后让刘某先垫付了医药费用,并说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会全额报销。刘某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联系,汽车租赁公司承诺只要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公司会全额报销。

  何某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一次性支付周、何共计6676.57元,伤者出具收条,交警部门确认签字后,出具了事故结案证明。

  追偿时才发现车险还未生效

  随后,刘某携带相关票据和事故结案证明找到保险公司追偿赔款。保险公司却告诉刘某,因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不予报销,让刘某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

  原来,出事车辆的保险是事发当天中午购买的,第二天才能生效,而原保险是在当天上午10时已失效,该车出事故的时间刚好在无保险期间。

  刘某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该公司工作人员加为微信好友。此后,该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对报销费用一事不置可否。刘某又找到该公司,对方又以其他借口推脱责任。

  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原告对交通事故垫付费用6676.57元,误工费1000元、经济损失1000元和交通费800元。

  法官:租车前一定要看保险情况

  8月22日,天心区法院组织双方开庭。

  庭审中,被告对事故的认定和租赁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经审判长质询,原告不能提出误工费、经济损失和交通费的证据和依据。后经法庭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6676.57元。因脱保的罚款由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违章责任由原告承担。

  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的便利同时,一定要先明确该车是否已购买保险。一般而言,购买交强险后,交强险标识贴在车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车使用者上车时先要查看车辆有无当年度的交强险标识,然后再根据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是否完备,是否在有效期内。若上车后发现该车辆保险手续不全,应立即更换其他车辆。

  万一出了交通事故,用车人与对方协商赔偿时 ,最好有共享汽车所有人一方参与协商,否则,对于用车人向对方车辆受害人擅自承诺的没有直接票据证实的费用,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一旦发生纠纷,因共享汽车所有人不同意该赔偿费用,法院将按照实际损失予以核减,不一定按照原告实际赔偿的费用全额获赔。

  此外,用车人还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记录、行车路线图、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医疗费、维修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原件,以备维权时使用。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曾雨田

编辑:陈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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