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6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张艾 实习生 贺子坤)刚上公交车,司机一个急刹,市民李女士跌倒在公交车上。为此,她住了几十天院,花费了上万元医药费。可公交公司却不愿为她的损失买单。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共计96437.6元。
公交司机急刹车,乘客摔成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10日中午,李女士上了某路公交车,还在找座位时,司机突然来了一脚急刹。毫无防备的她重重摔倒在了公交车上,动弹不得。她随即被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女士身上多处骨折。在住院49天、花费1.5万多元后,她找到公交公司理论,始终没有就赔偿一事谈拢。之后,她将司机和公交公司起诉至天心区法院,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司机和公交公司均认为,李女士上车后未及时坐下,自身存在过错。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为避免冲撞行人采取的合法合理制动措施,属于紧急避险,因此司机和公司没有过错,应当由引起险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不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这意味着,李女士的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损,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李女士的误工期约4个月,护理期约2个月,营养期约2个月。
法院认定侵权,公交公司要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忽视安全踩急刹,导致李女士车内摔伤,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责任。所以司机和公交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交司机表示,自己是在履职过程中侵犯了他人权益,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李女士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来承担。
最终,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6437.6元。对此,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支招
公交车内摔伤,这样维权
公交车是许多市民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如果不幸也碰到了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来维权呢?记者咨询了天心区法院的法官。
法官认为,乘客因乘公交车出了安全问题,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公交公司构成了侵权,由其赔偿损失。同样,也可主张公交公司违反了合同,构成了违约。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存在明显区别,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举证。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是侵权之诉,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之诉可主张精神抚慰金,而违约之诉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注重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后续的起诉很有帮助。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张艾 贺子坤
编辑:陈珏 实习生:孙玲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