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前往金旭路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当车辆行驶到尚东朝阳小区2号楼下道路时,突然从空中落下来的百叶窗、冲击钻等东西,正好砸中他所驾驶车辆,造成车辆受损,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事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公局化工区派出所民警与小区保安查证,抛物都是从2号楼袁某家掉下。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袁某支付张某车辆维修费1.8万元。然而,袁某支付了2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袁某认识到自己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造成张某车辆的损失,经协商,赔付车辆维修费用1.5万元,案件诉讼费袁某主动承担。
来源:华商报
作者:薛望
编辑: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