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温州市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以县乡自筹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措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网站
编辑:盛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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