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赵强
安徽驻台州商会投资约2000万元购置了52辆“校车”,原本计划在浙江温岭成立一家校车公司,以解决民工子弟学校学生接送难题,也不求盈利。这本来是件好事,却被温岭市教育局告知:市场需求不足,不可行。目前,这批崭新的校车被“撂荒”在村里快一年了,甚至成了一些人解决内急的“公厕”。(8月28日新华社)
校车“撂荒”成“公厕”,事件被传播到网络,迅速被发酵,舆论的矛头大多指向了当地教育部门——认为是他们懒政不作为。
面对指责,温岭市教育局负责人异常气愤地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温岭发布”回应说:“这根本就不是校车。”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谓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这家公司根本就没取得相关许可,相反还存在些违规操作的行为。
原本是一桩好事,为何演变成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如当真归结到法律,其实也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据此,《条例》将校车经营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即便安徽驻台州商会出巨资购得了质量符合要求的“校车”,只要没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那就不能当做校车投入运营。均价高达38万元,也仍“根本就不是校车”,这话不算错。
但是,教育局并不是为定义“校车”而设立的,关于校车,他们的法定职责是要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按照《条例》规定,符合相关资质的交运企业和校车运营单位,都可以成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因此,商会先成立相关公司,符合程序。未取得行政许可先购买校车,原则上也未违规,因为校车的行政许可原本是设置在“上路”的运营而非“购买”环节。
而查遍《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只有车辆规格质量、运营路线、安全管理、驾驶员资格以及保险等相关规定,并不取决于市场是否饱和。法无禁止即许可,放这里亦即是说,只要其它方面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市场需求不足”不是拒绝的理由。《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阐明了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很明确,安全之外的市场,无须行政部门准予行政许可时考虑。实际上,市场竞争越充分,校车服务质量才能越提高。综言之,教育局盯紧安全,校车运营方盯紧市场,才是各安本分。以审批了其它51辆校车,就不能再审批这52辆为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更涉嫌市场偏袒——由此而言,校车“撂荒”根本在于法律“撂荒”,不是不作为,而是操心越了线,反而不美。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赵强
编辑: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