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名行人被摩托车撞伤,摩托车逃逸后,这名行人又和汽车相撞,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将汽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超百万。近日,经法院审理,汽车驾驶人被判担责。
今年3月,家住镇江丹徒区的林某在路上步行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摩托车车主驾车逃逸,林某便坐在道路绿化分隔带南侧。据目击者反映:林某当时左腿受伤,太阳穴处有一小洞在流血,当时神志较为清晰,能够正常表达意思。随后,殷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途经该路段时,与坐在路面的林某相撞,林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经查明,肇事汽车登记车主为吴某,林某家属将肇事司机殷某、肇事车主吴某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丹徒区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00余万元。
殷某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称死者也负有一定责任。吴某称,殷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三方事故,还有一名肇事者逃逸,三方均应当承担一定事故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有证据可证明林某与殷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前并未死亡,且意识较为清晰。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死亡与第一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依有关法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殷某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摩托车驾驶员以后被查获,殷某可依法向其追偿。同时,由于肇事车有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可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依法赔付。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罗晓文 胡俊 林清智
编辑:盛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