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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布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谢娟 2013-12-25 0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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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24日讯(记者 肖懿)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2013年12月10日在长沙召开,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的意见,结合周边省的情况和社会公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湖南省物价局近期对听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天,湖南省物价局将采纳和未予采纳的意见向外界公开,并说明理由。
  
  2013年12月10日召开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25名听证会参加人和6名旁听人一致认为修订出台《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利于调节车辆行停秩序,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引导用车消费,促进城市公交出行,缓解停车难。对于《听证稿》,所有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原则上表示赞同,同时就《听证稿》细节、具体收费方式等,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大部分代表意见认为,住宅小区、商住楼、写字楼、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湖南省物价局认为,根据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不增加政府指导价范围,同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听证参加人和社会公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场所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予以采纳。
  
  对于机场、车站、码头等部分配套停车场设置了即停即走通道,湖南省物价局认为,为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保证接客车辆的正常进入,对只有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免费,但未进入即停即走通道的车辆进场应该收费。
  
  代表提出明确夜间时间段为22:00至7:00的意见,物价局认为明确夜间时段更具操作性。
  
  对于代表提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在指定停车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意见,物价局不予采纳,因为《行政强制法》对此类执法活动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且本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此前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将公开挂网5天,在挂网公示期间,欢迎大家向省物价局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期满后,省物价局将根据采纳情况对听证稿进行修订,并形成正式文稿。
  
  附:
  
  一、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的主要意见
  
  (一)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能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应当采取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二是认为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应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划分档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三是认为停车收益分配是市场行为,如果把小区非规划区域停车收入的70%划出去,那么就会增加物业的成本,物业公司就得增加物业管理费,并建议对非规划区停车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
  
  (二)对公立医院停车免费时间的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公立医院对患者在就诊的合理时间内停车应实行免费,可根据公立医院类别(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门诊量大小和停车位周转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就诊的合理时间;同时,对非就诊车辆实行加价,并高于周边。二是认为公立医院停车收费,应采取合理收费确保与就诊有关车辆的顺利通行,可采取对诊疗卡升级、由医院确定探视时间等措施延长与就诊有关车辆的免费停放时间。三是认为目前医院实行停车收费是无奈之举,大部分医院的停车需求超过停车位的数倍不止,同时,为了避免车辆长时间停放,提高车位实际使用率,公立医院停车收费标准不能低于周边停车场所。
  
  (三)认为应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在指定停车场停车的定价原则专门规范一个收费标准附件。
  
  (四)认为要促使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并具有完备的消防设施,才能保障机动车停放安全。
  
  (五)认为对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对停车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场地硬件要求、具体收费标准予以登记备案。
  
  (六)认为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应当分清楚,并将夜间确定为22:00至7:00。
  
  (七)认为对于车位紧缺、矛盾特别突出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为提高车位周转率,可对不在划定的过夜停车区域过夜的车辆不实行最高限价。
  
  (八)认为部分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设置了即停即走通道,可对设置了即停即通道,但未进入即停即走通道的车辆进场即收费。
  
  (九)认为机场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应略高于其他地方,并认为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应执行10分钟免费政策。
  
  (十)认为第三条中“个人及机动车收费管理者”与前面表述有重复,且相关表述不统一。
  
  (十一)对停车免费时间,一是认为第十五条中的免费时段,应设定免费停放时段;二是认为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应免费,不能因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有区别;三是认为无论夜间还是白天,公交车占道停车都必须免费,如果收费,则应由财政承担。
  
  (十二)对部分具体条款的建议
  
  1、是建议把第七条第二项第3款殡仪馆去掉,这个地方大家并不愿意去,而且一般位置较偏僻,如果收费不合理。
  
  2、是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以便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因为只有机动车投保了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
  
  3、是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4、是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收费人员应当出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并将后面“统一制发”修改为“规定的统一”。
  
  5、是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办公时间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免费”中去掉“办公时间”,同时,“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晚上向社会错峰开放”,修改为“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
  
  6、是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三)项及后面条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
  
  7、是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和第三款“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及其分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确保业主共有权益不受侵害”。
  
  8、是建议第二十四条“不提供合法专用收费票据的”修改为“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大部分代表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商住楼、写字楼、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理由:根据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不增加政府指导价范围,同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听证参加人和社会公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场所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采纳由当地价格部门对去公立医院就诊的车辆制定科学合理的免费时间的意见。公立医院停车收费就诊车辆免费时间的确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理由:部分公立医院,特别是大型综合性医院,每天门诊量大,本身车位少,又大多处于老城区的繁华地段,如果“一刀切”式地确定免费停车时间,会造成车位利用率下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甚至影响急诊车辆进入医院。
  
  (三)采纳规范相关表述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个人和经营者”统一使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机动车车主、机动车所有人”统一使用“机动车停放者”。
  
  理由:统一名称,能使相关概念更明晰。
  
  (四)采纳明确夜间时间段为22:00至7:00的意见。
  
  理由:明确夜间时段更具操作性。
  
  (五)采纳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设置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不实行最高限价的意见。
  
  理由: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人员流动非常密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人流密集的临时停放区域,会导致交通拥堵,而且降低了车位的周转率,造成接客车辆无法进场。为兼顾效益与公平,部分机场、车站、码头的停车场设置了专门的过夜停车区域,并根据区位不同,每天最高收费为30元或50元不等。但对不进入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为保证接客车辆的正常进入,在设置一定合理免费时段基础上,对不在划定的过夜停车区域过夜的车辆不实行最高限价。
  
  (六)采纳对机场、车站、码头等部分配套停车场设置了即停即走通道,但未进入即停即走通道的车辆进场即收费的意见。
  
  理由:机场、车站、码头等部分配套停车场设置了即停即走通道,为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保证接客车辆的正常进入,对只有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免费。
  
  (七)采纳机场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略高于其他地方的意见。
  
  理由:机场停车场属于机场配套服务设施,对于服务有高要求,硬件设施完善,前期投入成本、日常运营成本和建设成本都非常高昂,同时,由于机场航班时刻的特殊性,每日随着航班波都会出现多个高峰时段,如果不走即停即走通道,会出现大面积拥堵现象,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对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按略高于其他停车场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湘价函〔2010〕58号、湘价函〔2011〕106号、湘价函〔2012〕217号、湘价函〔2013〕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采纳增加申请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还应出具停车场监控设施布置图的意见。
  
  理由:只有具有可靠运行的监控设施,机动车停放者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时,才能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九)采纳免费停车的部分建议。
  
  1、采纳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为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
  
  理由: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一般都是设置在繁华路段,早晨七点至晚上十点都是高峰时段。
  
  2、采纳进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应免费,修改为:“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免费停放。
  
  理由:不能因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有区别。
  
  (十)采纳对部分条款修改的建议
  
  1、采纳将第七条第二项第3款中的“殡仪馆”删掉。
  
  理由:该地方车辆停放时间短,而且一般位置较偏僻,如果收费则不合理。
  
  2、采纳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理由:目前我省没有专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审批。
  
  3、采纳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以便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理由:只有机动车投保了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
  
  4、采纳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办公时间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免费”中去掉“办公时间”,同时,“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晚上向社会错峰开放”,修改为“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
  
  理由:因有时会在非办公时间在此类办公场所办理业务。
  
  5、采纳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收费人员应当出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并将后面“统一制发”修改为“规定的统一”。
  
  理由:《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收费员没有必要再出具收费员证。
  
  6、采纳第十五条第(三)项及后面条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
  
  理由:与《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表述相符。
  
  7、采纳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和第三款“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及其分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确保业主共有权益不受侵害”。
  
  理由:不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8、采纳将第二十二条“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和“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修改为“办理票据领取手续”和“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第二十四条“不提供合法专用收费票据的”修改为“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
  
  理由:与《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致。
  
  (十一)不采纳进行机场停车场车辆执行10分钟免费政策。
  
  理由:鼓励机场设置即停即走通道,并设置醒目指引牌,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免费。
  
  (十二)不采纳对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理由: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不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三)不采纳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在指定停车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意见。
  
  理由:《行政强制法》对此类执法活动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且本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十四)不采纳无论夜间还是白天,公交车占道停车都必须免费,如果收费,则应由财政承担的建议。
  
  理由:本办法不宜规定由财政承担费用,而且已经明确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免收停车费。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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