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4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和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告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开展2014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和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换发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规定,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业户,其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的,均须换发《经营许可证》。
(一)换证对象
凡2010年以来领取了《经营许可证》,且到2014年有效期届满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均应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按照《工作规范》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2005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1.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3.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4.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5.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短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三)换证程序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证件(正、副本)原件、业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各级运管机构应按照“谁发证,谁换证”的原则,对有关证件及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予以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一)审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营运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审验对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配发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
(三)审验内容、程序和要求
1.审验内容。
(1)客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情况;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情况;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卧铺客车车载视频装置安装情况。
(2)危货运输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情况;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情况;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配备情况;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且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情况。
(3)其他车辆。
(a)货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情况;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
(b)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4)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其压力容器或者罐体超过了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有效期的,一律不予审验,发证机关应按照规定收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5)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6)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于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2.审验程序。按照省局制定的审验流程办理。审验工作流程(附件一)、审验申报表(附件二)和车辆技术管理审核表(附件三)等表格可在湖南运管网“文件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四)审验合格标识
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应将发给的《2014年度审验合格》标识,粘贴于车辆前挡玻璃右上角,作为年审合格的识别标志。审验机关应在标识背面完整填写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相一致的有关信息。
三、检查监督
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有效期为一年,凡超过期限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搞好服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违规代理收费,自觉接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0731—82582246
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0731—84303488
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0731—88884182
株洲市运管处:0731—28682907
0731—28682912
0731—28682604
湘潭市运管局:0731—55558160 55558161
衡阳市运管处:0734—8191414
邵阳市运管处:0739—5483000
岳阳市运管局:0730—8725525
常德市运管处:0736—7718295
益阳市运管局:0737—6102612
娄底市运管处:0738—8819202
永州市运管处:0746—63679396367983
郴州市运管处:0735—2238818
怀化市运管处:0745—2720590
张家界市运管局:0744—8323118
湘西自治州运管处:0743—8223264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