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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盛学运 2013-08-13 1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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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8日,省长谢伏瞻签署第154号政府令,正式颁发《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8日开始实施。日前,记者就出台《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兴彬。
  
  问:您认为我省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公路是沟通城乡交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服务公众出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已经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干线公路为支线、农村公路为脉络的公路交通网络,全省公路里程达到24.4万公里,密度达到146公里/每百平方公里。
  
  全省公路网络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公路运输中存在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公路基础设施,增加了养护成本,而且也严重妨碍了交通运输安全,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更直接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
  
  通过多年的综合治理和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治超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始终未得到根本性的治理,治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是源头治理力度不够,没有对货物源头单位及运输经营者进行有效地管理;其次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管理难度较大,集结闯岗、故意堵塞交通、绕道行驶等问题比较突出;第三是治超执法行为不规范,只罚款不卸载等违法情形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很大;第四是目前的治超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在很多方面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
  
  因此,为解决我省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的治超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问:《办法》中“超限超载运输”指的是什么含义?
  
  答:《办法》中所称的“超限超载运输”包括超限运输和超载运输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中,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问:治超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对此,《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办法》还对各部门的治超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办法》规定,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办法》也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治超职责进行了明确。
  
  问:《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哪些重点和难点问题?
  
  答:《办法》明确解决了一系列长期制约治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是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二是明确了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合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治超作用;三是明确了实行责任目标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调动治超积极因素;四是明确了治超经费来源,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五是明确了各治超成员单位的治超职责,有利于对照职责开展工作和责任追究。
  
  问:众所周知,货运车辆是超限超载运输的承载工具,管好超限超载运输必须首先管好货运车辆,对此,《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是源头治超的重要环节,是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家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实行强制性规定,目前公路运输中存在的超限超载现象,与非法拼装、改装车的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办法》规定了车辆的生产、销售、改装、登记、使用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办法》同时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办法》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问:在治超工作中加强对货运源头管理十分重要,《办法》对货运源头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在管理上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货运源头管理是治超的重点和根本,《办法》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源头治理。《办法》要求,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并安装合格的称量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货运源头的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其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责任,《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及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问:《办法》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办法》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一是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是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三是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办法》对经常违反规定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办法》对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作出了从重处罚的明确规定:一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二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三是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问:《办法》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还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除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超限运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外,《办法》规定,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按照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载30%以上的一次记6分,未达到30%的一次记3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各治超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实施跟踪处理。
  
  《办法》规定,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请您再介绍一下《办法》对实施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责任追究是做好治超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规定了治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了车辆生产、销售和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履行治超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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