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不再适用公路路政条例
据了解,村道里程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员经过大量走访调研后,最终决定考虑村道管理的特殊性以及山东省农村公路现有的立法情况,科学界定村道的路政管理体制,将村道排除在《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之外,同时将村道归为《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管辖范围内。
加强多部门配合及时缓解道路拥堵
道路拥堵一直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道路拥堵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及时疏导交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创设便民服务制度
为了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要求,条例特别将服务与监督作为专门一章,创设了服务便民制度。
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公证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此外,《条例》细化了公路路政执法、路政巡查、公路保护举报等制度。
来源:中国山东网
编辑:盛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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