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其装卸现场。
送审稿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处理,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送审稿还规定,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违反这一规定也要受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练情情
编辑:盛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