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交通建设工程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解决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安全。
为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条例(草案)》规定了材料溯源,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从而为确定材料责任人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提供依据。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工程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挂名、擅自更换等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如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最高5万元罚款。
为将风险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规定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