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现行法律体系下破解治超难题的路径选择
2021-03-18 11:00:43 字号: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正案对青少年犯罪起刑年龄、证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类犯罪做出了最新修订。但是,公路交通行业呼吁多年的“超限入刑”并没有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实现。有专家指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罪名无法启动,而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是目前难以用刑法手段规制超限行为的根本原因。

图片

货车在湖南郴州永兴县鲁永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摄影:段飞鹏)

刑法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将超限超载纳入刑法规制必将有利于遏制超限违法行为的发生。现阶段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超限运输的罪名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而目前相关调研论证尚不充分。同时,除刑事规制之外,现行法律体系对治理超限已有相关规定,在更进一步细化的刑事法律规定对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刑事规制之前,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现行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治超工作的开展。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超限运输违法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行政处罚做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分为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等。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超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利用民事手段保护路产路权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是导致公路路产毁损的原因之一,长期超限超载容易导致路面毁损,超高、超宽则可能直接损害公路附属设施。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一般处理程序为,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法定程序调查后,制作并向责任方发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前经验,《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主张,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虽然现在大部分地区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上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但即便是执法专用章,也只能表明享有执法权的部门主张民事权利,并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对于车辆超限超载导致路产损失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发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方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要积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重新分析超限超载行为的刑事适用条件

对于目前行业内提出的将车辆超限超载纳入刑法某一罪名规制,甚至新设罪名的意见,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但并不全面。超限超载运输并非运输车辆或驾驶员的一个简单行为,而是一条运输产业链,涉及多方主体。交通运输法律专家张柱庭曾针对该问题表示,超限运输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如果只认定驾驶员构成犯罪,而不认定源头犯罪的罪名,必然会有人认为不公平。因此,应以系统化的视角,分析在整个超限运输产业链条上的所有主体及其具体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刑法框架体系进行规制。

因车辆本身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超限超载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因此,对于车辆本身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交通运输部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予运输许可。对于车辆生产厂家,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发现此类超限超载情况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非法改装车辆造成的超限超载

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非法改装车辆,必然导致与车辆出厂时国家认定的安全标准不符,造成车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对于为了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的上限处罚为死刑。

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实中,除个体户运输车辆驾驶员外,运输企业的驾驶员一般没有超限超载的动机,在此类情况下因超限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应追究驾驶员与运输企业的共同责任,且在量刑时对于主观上没有超限超载故意的驾驶员给予从轻考量。

对车辆超限超载虽未发生事故但构成现实危险的认定

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防范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处罚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相关行为。但是在列举的情形中,并未涵盖货运超载超限等情形,为适用该罪名处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了实质障碍,因此对于该罪名,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或刑法修正案中应予以完善补充。

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认定

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实践中,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一般需要服从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指派,如果道路运输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明知超限超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却依然强令其驾驶人员超限超载运输,并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外,车辆超限超载入刑不仅要考虑现行罪名的适用性问题,还要考虑定罪量刑时的技术标准问题,还需要留待法院与相关部门通过实践总结,不断细化明确。在国家层面出台针对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之前,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全方位、系统化地将治超工作纳入依法处理的范畴,从源头处罚、过程监管到事后追究三个阶段,全面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来源:中国公路

编辑:蒋宇迪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