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8月15日 澎湃新闻网)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认为:依法交警可以现场拘留苏某辉,事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该代表之所以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是因为该代表知道,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方面许可,公安机关(交警)依法不能拘留他。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第一款),也不得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第二款之规定)。
但是,该代表知其然不知所以然,人大代表所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是对其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而不是“司法豁免”。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仅限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和不得“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第三款之规定)。因此,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是其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据报道,7月17日,苏某辉饮酒后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而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路正中堵塞交通。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医院,苏某辉在其子女的劝解下,才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现场呼气值达163mg/100ml。7月19日,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目前,霞浦县公安局正在向霞浦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综合苏某辉醉驾后的一系列行为,笔者认为其完全符合“现行犯”的标准,依法可以先拘留限制其继续违法闹事,事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该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许可警方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笔者期待,该县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依法许可(依法没有理由不许可),不能节外生枝,将舆情扩大。
文/滕修福
来源:红网
作者:滕修福
编辑:陈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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