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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9-04-06 19:03:13 字号:

云南一男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中新网昆明4月6日电 记者6日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陈姓男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被拒,冲上前强行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2019年4月4日,麒麟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麒麟高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青少年在“情境”中接受法律教育,近距离体验庭审过程,该校1000余名在校师生参加了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车内载客10余人。19时许,陈某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违规停车,被拒绝后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在车辆停靠下一站台(滇东商城站)后,车辆乘客提醒陈某下车,但其仍未下车。

司机发动车辆后,陈某拉拽车辆方向盘,致使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差点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乘客恐慌。

驾驶员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将陈某按倒后,车上乘客合力将其制服,随后驾驶员报警。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陈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陈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据新华社报道:

云南一名男子刑满释放刚满一个月后,又因拉拽公交车方向盘,4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小外在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行驶至滇东佳园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违规停车一事,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并抢夺车辆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引起车上乘客恐慌、惊叫。记者了解到,在陈小外抢夺方向盘后,公交司机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车上一名退伍老兵将其制服,随后司机报警。4月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外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审判长代钰琴介绍,该被告人因此前多次获刑,属累犯,故此次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中新网

编辑:曾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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