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两起交通事故同一地段 双方都负有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陈善文 编辑:颜洪 2018-12-21 16:45:30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株洲12月21日讯(通讯员 陈善文)今日,株洲石峰法院当庭宣判了两起均发生在石峰区环保大道上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2018月7月8日11时,苏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株洲市石峰区环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杨溪路口时,遇冯某驾驶无牌轻便电动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李某同向行驶。二轮摩托车被小型轿车撞击,造成二轮摩托车翻车,冯某、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行驶,且对前方道路情况注意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电动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7月11日15时,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密封式垃圾车沿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清水路与环保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对向来了一台小车准备左转弯进入环保大道,被告人陈某盲目往右打方向盘,此时被害人袁某驾驶无牌轻便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冯某沿环保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路段右转弯,被告人陈某未能及时发现、来不及踩刹车,以致与该轻便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株洲石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判决。

法官提醒:

这两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均发生在同一条道路上,二是双方对交通事故均负有责任,比如肇事方均存在超速驾驶、受害方均存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违规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这两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以血的教训提醒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包括驾驶人员、行人等等,一定要牢记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陈善文

编辑:颜洪

本文为交通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jt.rednet.cn/content/2018/12/21/4350271.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交通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