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一小学生未坐上校车被撞伤 学校和校车司机要担责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谢春年 秦琴 编辑:李香枝 2018-06-05 10:37:19
时刻新闻
—分享—

  长沙晚报讯(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秦琴)放学后,在没等到校车也没有老师管的情况下,小涛(化名)在步行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小涛的父母认为学校、校车司机、某运输有限公司有责任,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支持。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司法局获悉,最近三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357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保障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就读于宁乡市某学校的小涛放学后在学校门口等候校车,可校车司机陈某迟迟未来接,学校也未安排管护。在无法乘坐校车的情况下,小涛只得步行回家,但出校门横过公路时,小涛被一辆大货车撞倒、碾压受伤。后经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宋某承担80%的责任,小涛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但小涛的父母认为,小涛受伤与学校、校车司机未尽到妥善护送的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其部分损失。于是,小涛的父母向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宁乡市某学校、校车司机、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20%责任部分的损失,约10万元,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尽到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即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落实学生上下车交接确认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在学生未交接给校车服务提供者前履行管护职责,以避免学生未按序乘车甚至脱离管护。

  近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深入学校、社区,通过上法治教育课,有针对性地重点讲授相关法律,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长沙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庭困难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不受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谢春年 秦琴

编辑:李香枝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交通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