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务必三思而后饮。有些人由于饮酒甚至醉酒后驾车——
醉驾引发的悲剧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巢烨 郑姝
“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中国文学史,页页散酒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由于饮酒甚至醉酒后驾车,“杯具”引发悲剧。
去年7月,岳阳市汨罗男子常青醉驾致一死三伤。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常青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0年。
罪:酒驾后上演“速度与激情”,致一死三伤
酒能助兴,也能败兴。
2017年7月23日晚上7点,常青和几个朋友外出吃饭。席间,三人共饮两瓶白酒。
饭后,一行人同去KTV唱歌。期间,常青又喝下十小杯左右啤酒。
凌晨0时许,常青醉酒后,驾驶面包车回家,路上将驾驶电动车的解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解某某及搭乘人程某某摔倒在地。随后,常青加速从两名被害人身上压过,继续前行,后越过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面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驾驶人周某某及搭乘人巢某受伤。最后撞上护栏,被迫停下。
案发后,常青下车步行离开现场,后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常青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28.623mg/100ml,属醉驾。
程某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另外3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青承担两次撞人事故的全部责任。
罚: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0年
因一时贪杯喝下的玉液琼浆,驾车时成为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
酒醒后,回想那晚经历,常青悔悟不已,“当时脑中一片空白。”
酒驾连续撞伤他人,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一审的主审法官许泽平分析说,被告人常青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三伤,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在本案中,常青明知自己饮用大量酒水,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车辆驾驶能力。其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应当认识到醉酒驾车的高度危险性,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为故意。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018年2月5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常青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岳阳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悟: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态势,常青是醉酒驾车造成事故担负刑责的典型代表。”许泽平法官告知,以汨罗市为例,近三年来,交通肇事罪以16%的比例递增,其中不少是酒后。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务必三思而后饮,切莫让人生始于“杯具”,终于“悲剧”。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
■相关链接:
1.饮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通讯员 巢烨 郑姝
编辑:陈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