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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日:车险6种常见拒赔理由有哪些?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昱 虢灿 通讯员 袁建斌 编辑:陈珏 2016-12-02 0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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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驾公车酿祸,还找人“顶包”,居然还拿到了41万元保险赔偿;4S店员工将无牌试乘车辆开上大街,因超速驾驶致他人死亡,被判享有38万元保险赔偿……

  今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与车辆相关的理赔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我们在给车辆上保险时,是否注意过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当遭遇交通事故后,又该如何在理赔上赢得主动?以下案例或许可以给你启示。

  ■记者 杨昱 虢灿 通讯员 袁建斌

  案例1

  撞死人找人“顶包” 获41万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起诉,被判退赔除交强险外30万元

  单位负责人开公车撞人致死,事发后叫人“顶包”,成功拿到了41万元的保险赔偿,没想到两年后,东窗事发,该单位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41万元保险金。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该单位需退还近30万元保险金,而11.1万元的交强险保险金不用退还。被告不服上诉,近日,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单位负责人开公车肇事 找人“顶包”

  2012年12月9日下午,邵东县宋家塘管委会主任李惠安开着单位公车外出,经过S315线邵东县周官桥乡附近时,与一台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事发后,李惠安想到的不是马上报警,而是弃车逃跑,指使他人“顶包”。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通过“顶包”司机蒙混过关后,宋家塘管委会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几个月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宋家塘管委会41万元,包括交强险1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以及车损险9.9万元。

  但纸包不住火,事发两年多后,交警部门重启对该案的调查,认定李惠安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后未及时报警,弃车逃逸,找人顶替为肇事驾驶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5月,邵阳市纪委通报,李惠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经市纪委立案调查,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险公司据此起诉宋家塘管委会,认为管委会原法定代表人李惠安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情况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请求判令退回保险理赔款41万元。

  被判退回 近30万元保险金

  今年4月,邵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宋家塘管委会为肇事车辆投保了多种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赔付了41万元。而事后查明,肇事者李惠安找人“顶包”,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均系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被告宋家塘管委会得到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和车辆损失保险金9.9万元的赔偿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不当得利。而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符合本案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宋家塘管委会退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9.9万元。而交强险保险金11.1万元不用退回。

  宋家塘管委会不服上诉,近日,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4S店员工试驾车辆撞人,保险拒赔

  法院:被保险车辆为无牌驾驶,不享有商业险

  1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发布了判决的依据、尺度,以及典型案例。其中,湖南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将试驾车辆开出试驾场致人死亡一案,尤为引人关注。

  4S店员工 试乘试驾车酿祸

  2014年11月1日下午5点,德顺公司员工陈海军驾驶一辆无牌小车行至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猎鹰驾校路段时,由于他超速行驶,正好将路过的行人赵富平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经长沙天心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海军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德顺公司与赵富平的家人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由于该事故车还购买了“三责险”、“车损险”等商业保险,2015年3月10日,德顺公司向大地保险长沙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2015年10月13日,大地保险公司向德顺公司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行驶证或号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业险赔偿部分不予赔付。

  为此,德顺公司将大地保险长沙支公司告上了法庭,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约38万元。

  二审判决 无法享受商险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19日,长沙中院二审认为,被保险车辆无牌上路行驶,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件,大地保险公司可免赔“车损险”和“三责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12月1日,记者就该案咨询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法官。

  “‘试乘试驾车’与其他普通车辆的法定上路行驶条件无本质区别。试驾车辆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该案法官指出,本案中,德顺公司未对该车注册登记办理正式车牌,该公司员工驾驶该涉案车辆上路超速行驶,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发动机号或者车牌号购买保险都是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可按照发动机号购买保险的被保险车辆可以无牌上路行驶,更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该车无牌上路发生事故仍然可以获得赔偿。”法官指出,4S店试驾车辆在试驾场地以外行驶,也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否则将认定为无牌照驾驶。

  法官说法

  事故双方最好合作 向保险公司索赔

  那么,究竟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车主在给车辆上保险时,应该看清楚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也得正确应对。

  对肇事车主来说,该负责人认为,按道行驶是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若遭遇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需及时报警和报保险公司,不要变动事故现场。同时,还要积极与伤者协商赔偿,一同找保险公司索赔。“像保险合同(投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向伤者赔偿的所有票据都要留好,这些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一方,该负责人表示,自然先得向肇事驾驶人提出赔偿请求,核实清楚他的车辆保险情况,这将有助于获知保险公司能承担多大程度的保险责任。

  接下来,应尽快从交警部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与肇事驾驶人达成赔偿协议。若双方难以协商,则需及早向法院提出起诉来维权,这样能确定伤者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能获得多大的赔偿。

  “同时,伤者一方还要督促驾驶人(投保人)及时地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协助他向保险公司索赔。”该负责人说,事故现场的情况也很重要,可查阅周边的视频资料,或是通过目击证人的拍照,来方便交警对事故有更公正的定责。

  提醒

  车险6种常见拒赔理由

  ● 理由1

  报案不及时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2

  违法在先

  如果酒驾撞车或者闯红灯等导致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一概可以拒绝赔付。

  ● 理由3

  无证驾驶以及与准驾车型不符

  有些司机把车给朋友或者孩子练车时,自己充当教练,结果车子发生刮蹭之类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拒赔。以及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照,也会吃到闭门羹。

  ● 理由4

  维修期间出事故造成损伤

  车子在维修期间,维修店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若是在维修期间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拒绝赔付的。

  ● 理由5

  故意制造事故

  故意制造事故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问题了,而是属于一种诈骗行为。

  ● 理由6

  不可抗因素

  不可抗因素包括:地震,暴乱,军事冲突,政府征用等等。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昱 虢灿 通讯员 袁建斌

编辑:陈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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