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重点配套法规
《意见》提出,要重点做好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需要配套建立完善的法规。
《意见》要求,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2017年年底前,要全面构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明确“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尽职免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基本建立安全生产问责追责机制。
全面建立预防控制体系
《意见》提出,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分类分级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实现督查检查、挂牌督办及责任追究的闭合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意见》要求,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品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危化品罐区、在建和运营桥梁隧道等的风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注重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联防联控,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预测预警预控和过程监管。此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017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年度巡视和监督检查计划。
企业安全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意见》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实现每年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到位,专款专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部、省、市、县四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通航水域或农村公路通营运车辆的乡镇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此外,《意见》提出,要推进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在国际化战略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国际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方面的信息搜集研究机制,开展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对标研究。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编辑: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