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驾照考试将改革 给予学员更多选择权
考场训练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省进一步规范驾考收费项目,从12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陈暄)为了应对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考驾照的学员们通常会在考试前一天前往考场练习以熟悉场地,不过在过去,“考场训练费”该如何收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日前,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场训练服务收费的通知》,对市民反映较大的考场训练费收取进行了规范。该通知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收费自愿,开具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
机动车驾驶员考场训练服务收费是指按照交警部门驾驶员考试要求建设的考场及设施,在保障考试的前提下,利用闲置时间为驾驶员培训学员提供科目二、科目三考场训练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对驾校参照考场技术标准建设的“模拟考场”,其训练服务收费也可参照执行。
考场训练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事考场训练服务收费的机构,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与参加训练的学员签订协议,明晰服务内容,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依约提供服务和收费,开具训练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
考场训练费食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考场训练服务收费、考场食宿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考场训练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本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公布执行。
对预约参加考场训练服务并提前一天时间取消预约的学员,考场训练服务收费机构不得收取考场训练服务费或应退还已收取的考场训练服务费。承担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考场,不得转嫁考场训练学员负担;过去由考场训练学员负担的要在此次清理中予以规范。
损害学员权益将被记入“黑名单”
考场训练费的收取应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擅自提价、价格歧视等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及时查处,对不具备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服务规范,以及损害学员权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服务单位“黑名单”并定期公布,对情节特别恶劣的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吊销服务资质。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暄
编辑: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