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调研和结合外省的一些好的做法制定。
《条例》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筹措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机制负主要责任。《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编辑:盛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