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温州龙湾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肇事的奥迪Q5驾驶员王春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查明,5月12日凌晨,王春国在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奥迪Q5搭载7名被害人往滨海大道方向行驶。期间,王春国未开车灯,车速高达119~128km/h(事发路段限速50km/h、夜间无路灯照明),结果撞上违章停在路边的半挂车,7名乘客当场死亡,王春国自己受轻伤,奥迪Q5损毁。
经鉴定,王春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庭审理认为,王春国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上述判罚。
民事赔偿方面,案发后,货车挂靠经营单位、奥迪车主向某某分别与7名死者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盛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