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9时,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豫冀界收费站区执勤检查时,对一辆豫A08×××牌照的小轿车进行超速查处。当事人刘某签字接受处罚后,细心的民警发现该处罚决定书中驾驶员证件号码有两个数字有涂改的迹象。民警对司机涂改法律文书的行为指出后,刘某矢口否认,并说民警诬陷他。
通过调取现场执法记录仪,刘某才承认了自己修改法律文书的事实。
民警对刘某擅自涂改的法律文书及时进行了更改,超速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对刘某涂改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作出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杨勇
编辑: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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