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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驾共享汽车脱保期间肇事 租赁公司推诿拒赔偿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吴贵平 周智勇 编辑:陈珏 实习编辑 曾拥璇 2018-09-06 09:11:5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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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沙街头,共享电动汽车逐渐流行起来,市民朋友使用它时,务必留意它有没有买车险。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租赁汽车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租赁公司被判赔车辆损失费和伤者医药费。

  共享电动汽车追尾小车

  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先生因急事要去河西办事,于是在雨花区民政学院附近租用一辆共享电动汽车,该车系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当天傍晚,刘先生驾驶该车在湘江中路保利国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周某的汽车追尾,造成周某车上怀有8个月身孕的何某受伤。何某被送诊后,医院建议留院观察。

  经交警认定,刘先生驾驶的共享电动汽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租赁公司承诺全额报销

  事发后,刘先生马上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员工在电话中告知刘先生,由刘先生先行处理,垫付相关费用,并说会通知保险公司来现场处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拍了事故照片,跟伤者家属沟通后,让刘先生先垫付医药费用,并说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会全额报销。

  刘先生再次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确认,汽车租赁公司承诺,只要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公司会全额报销。

  何某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先生一次性支付周某和何某6676.57元,伤者出具了收条,交警部门确认签字后,出具了事故结案证明。

  刘先生带着相关票据和事故结案证明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因汽车租赁公司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不予报销,让刘先生自行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

  原来,该车的新保险是事发当天上午购买的,要次日才能生效,而原保险当天上午10时已经失效,而交通事故发生在当天傍晚。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处于脱离保险状态。

  承诺落空消费者起诉

  刘先生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加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好友。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天天以各种理由搪塞,刘先生找到该公司后,公司又“踢起了皮球”——要刘先生找公司其他部门处理,却不告知其他部门的办公地址。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能诉诸法院,诉请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原告对交通事故垫付费用6676.57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交通费800元。

  今年7月5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8月22日,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被告对事故的认定和租赁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经审判长质询,原告不能提出误工费、经济损失和交通费的证据和依据。经法庭调解,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先生6676.57元。因脱保的罚款由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的违章由原告承担。

  租车记得看有无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吴贵平提醒,我们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该车是否已经买了保险。购买交强险后会有一个交强险标识,一般贴在车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车用车人上车时先要看看有无当年度的交强险标识,然后再仔细根据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是否完备,特别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用车过程中会出现跨越时间超过交强险有效期的问题。如果上车后,发现该车辆保险手续不全,应当立即更换其他车辆。

用车人万一出了事故怎么办?

  答:1 .用车人在发生事故后,与对方协商赔偿时 ,最好要有共享汽车所有人一方参与协商一并同意。否则,对于用车人向对方车辆受害人擅自承诺的没有直接票据证实的费用,有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一旦发生纠纷后,因共享汽车所有人不同意该赔偿费用,法院有可能按照实际损失予以核减,不一定是按照原告已经赔偿给对方的费用全额赔偿。

  2 .用车人要保留与对方发生事故后的相关证据,如付款记录、行车路线图、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医疗费发票、维修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原件,以备向共享汽车出租人索赔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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