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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两周淘汰黄标车2820台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肖强 刘琦 编辑:李海波 2017-11-30 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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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9日讯(通讯员 肖强 记者 刘琦)为切实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淘汰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长沙市政府牵头,交警、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近两周来全市共淘汰黄标车2820台。截至11月27日,全市已实际注销淘汰23097台,淘汰比率为78.30%,目前还剩余6400台未报废注销。

  根据《2017年度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和全省的统一部署,11月20日至12月20日,长沙公安交警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特护期黄标车集中整治行动,通过狠抓黄标车淘汰治理、设置限行区域、集中整治行动等严管倒逼措施,确保2017年年底前淘汰90%的黄标车。

  为确保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长沙交警严格落实“七个一律”治理措施,即:

  (一)一律导入缉查布控系统。强化路面管控的同时,将达到国家淘汰标准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号导入机动车查缉系统,实施精准查缉,发现上路一辆,查处一辆。

  (二)一律实施限行措施。严格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内容,强化综合执法行动,严格实施全市道路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

  (三)一律停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无法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一律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一律强制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同时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办理注销登记。

  (五)一律执行“四限”规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一律执行“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的四限规定。

  (六)一律抄告整治。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用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列出清单,一律抄告,未在抄告期限内完成淘汰工作的,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挂牌整治。

  (七)一律限时淘汰。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责任分解到具体责任人,采取入单位、入企业、入户等方式,面对面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并协助车主办理车辆注销。

一、 哪些车辆属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

  国家规定需淘汰的黄标车定义是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7个条件来确定的,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均应淘汰。

  条件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条件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条件三:2003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条件四: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条件五: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条件六: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条件七: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如何进行执法和处罚

  此次《通告》可以说是长沙“史上最严”的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限行规定,限制通行的范围是“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也就是说长沙市区以及“长望浏宁”一区一县两市的所有道路,都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上路行驶。

  长沙交警将采取路面联合执法、大数据引导精准治理和电子警察抓拍这三种方式进行查处,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我们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2条第(七)项规定,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长沙交警将联合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高排放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整治,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查获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购买交强险等违法的高排放机动车,将依法依规扣留车辆,顶格处罚到位。

  三、尚未淘汰的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通告》的限行规定,市民在用的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不得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

  车主应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对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017年12月31日前,长沙高排放机动车(黄标车)车主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后,可依照相关的政策规定申请补贴。

  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责任追究: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黄标车淘汰告知书

  尊敬的黄标车车主:

  您的车辆属于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属于高污染排放车辆,其排放污染物不仅污染空气,并且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全省2017年底前实现淘汰所有黄标车,您的车属于国家强制性淘汰的车辆。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明确了黄标车在城市建成区限制通行的措施,并且在车辆报废、检验检测和业务办理等相关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措施。

  黄标车在规定时间内报废注销的,将获得政府的相应补助。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请您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公司办理报废,再到交警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凭注销凭证等资料到环保、财政部门审核领取黄标车补贴。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废注销的,将从严从重处罚。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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