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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城区电动车超过20万辆 交通违法现象成难题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陈钢 编辑:实习编辑 舒悦 2015-11-02 10:27:2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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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摩托车随意在马路上穿行。(记者 方阳 摄)

  【“红绿灯下看文明”之四】
  
  湘潭在线11月2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陈钢) “买轿车太贵,骑单车太累,挤公车没位”。近年来,廉价、实用的电动车成为我市普通百姓的一个重要选择。据交警部门统计,目前行驶在湘潭城区的电动车早已超过了20万辆。
  
  不可否认,电动车为市民的环保出行提供了便利,但由于电动车在生产环节普遍存在严重超标现象,市民在使用时又随意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而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仍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这些原因导致了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电动车实实在在地成为了“马路杀手”。
  
  乱象:满街电动车乱闯乱窜
  
  10月26日15时,韶山路和建设路的交汇处,车流如梭、人头攒动。记者在此蹲守不到10分钟,粗略统计,仅西向东一个方向就有约70辆电动车通过。这些电动车大部分都在后座捆绑了货物,装载着各种桶装水、蔬菜或是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更是不在少数。这些电动车总是一副“争分夺秒”的劲头,为了“快”,甚至不惜在人行道上逆行。
  
  到了晚高峰时段的路口,混乱情况变本加厉。17时30分,记者来到潭城路口。这时,路口红灯前等待通过的机动车已经开始排起长队,非机动车道上,各式电动车和自行车在停车线后挤得满满当当。绿灯尚未亮起,电动车就已经按捺不住,忽然有车“带头”冲出,其余车辆便跟着潮水般地冲入了路口。
  
  谈到电动车,一位停在路边的私家车主怨声连连:“现在电动车太多了,他们根本就不理什么交通规则,想怎么骑就怎么骑。”的哥李师傅说起电动车则有点恼火:“这哪是电动车?速度至少也得有60迈,见着他们我赶紧躲,真要是撞上了,倒霉的还是自己。”
  
  在采访中,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多数人认为电动车行驶最不规范,是最要小心面对的车辆。
  
  数据:高居事故车辆排行榜首
  
  市民对电动车的惧怕并不是没有道理。据雨湖交警大队统计,今年1月至7月涉及电动车的事故(立案事故,有伤人以上情节,下同)多达102起,约占事故总数的七成。理所当然,电动车占据了事故车辆排行榜的榜首位置。
  
  据事故民警介绍,电动车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表现为抢道、逆行、超速、超载、闯红灯……电动车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老大难”。在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往往更大,但由于目前我市对电动车的管理仍按照非机动车来处理,所以在判定事故责任时,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总要“吃亏”。
  
  今年7月8日10时15分,家住雨湖区城正街的盛女士驾驶电动车,在建设北路广云路口路段左转弯逆向行驶时,与湘乡人朱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因避让不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盛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雨湖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盛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朱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民警表示,如果发生事故的不是电动车而是摩托车,那么事故的全责都是摩托车一方。但这种处理结果相对于几年前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民警讲述了一个2012年10月发生在芙蓉影剧院路口的一起“奇怪”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遭遇电动车追尾,被“索赔”500元;后来在民警现场调解下,电动车驾驶人仍执着地索要了200元“赔偿费”。
  
  明明是电动车逆行造成,轿车为何还要承担次要责任?民警解释,由于目前我市对电动车的管理仍按照非机动车来处理,根据2012年《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25条第4款规定,“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的原则,所以在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的划分都有一定倾斜。
  
  但是,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车就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吗?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认可,处理事故的民警也表示质疑。
  
  治理:不能仅靠交警一只手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自重不得超过40公斤,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这个20年前确立的国标显然已经落伍,目前的电动车不要说脚踏功能不再具备,就是在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观尺寸等方面,“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有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或驾驶人为了提高车速,甚至还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使得时速高达50—60公里。
  
  民警介绍,在我市市场销售的多数电动车,从性能和配置上看,除动力系统采用电池外,其他的构造已经与摩托车十分接近,而且速度越来越快。由于电动车设定的时速过快,车辆自重超标,从而导致车辆行驶时刹车不及,是电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说到电动车上路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民警讲述主要存在三点。首先,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多数是13—18岁的在校生和50—70岁的老人,这两个年龄段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相对较低;其次,电动车驾驶人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普遍淡薄,比如骑车不戴头盔,不按道行驶,随意变道、掉头、闯红灯等等,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成倍增长;更为致命的是,电动车驾驶人都没有给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财损后,驾驶人本身多为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赔偿能力差,因此电动车伤人赔偿纠纷逐年递增。
  
  因此有专家指出,要管住电动车不能仅仅靠交管部门末端执法来完成。在技术取得突破发展和市场需求迅猛增加的现代社会,电动超标车被频频生产并广泛投入市场。可销售的过程中,工商部门不管,质监部门也不管或者没管到位,结果就是都在路面上要交警去管。可是,这些车辆现在还很难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使得交警执法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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